1、遗产范围的认定首先要求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 不属于遗产的包括死者违法所得的财产。 遗产中不应包括已被死者出租或赠与的财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构成遗产的情况也需考虑。
1、律师解有法律效力。放弃继承的声明有法律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是无效的,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即成立。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认的。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3、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不一定有效。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又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4、放弃继承又反悔不一定有效。如果是在遗产处理前对放弃继承权反悔的,则反悔的行为可以有效,可能可以恢复继承权,具体有法院根据弃权一方提出恢复继承的理由,进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参与遗产分割。如果是在遗产处理之后反悔的,则反悔行为无效,继承权不能再恢复。
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是什么时候开始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民法典继承从何时开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权从什么时间开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1、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2、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的指导性意见: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
3、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贯彻我国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4、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一个人所立的遗嘱有数份,其中有一份为公证遗嘱,就应按照公证遗嘱来执行遗产的继承。没有公证遗嘱,所立数份遗嘱中内容又相互抵触的,以时间在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