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 就是 Anti-trust. 反(anti) 托拉斯是(trust)的音译。Trust 是董事会的意思。当一个私人企业扩展到非常庞大时,就需要一更多的人,更聪敏的人来管理,企业家族(或企业所有的股东)就会招请一些杰出人才来操作,即:董事会。
1、《谢尔曼法》。《谢尔曼法》是美国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于1890年通过。该法的正式名称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由美国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该法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2、《谢尔曼法案》。《谢尔曼法》是美国联邦通过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于1890年7月2日获得通过。这部法律的正式名称为《美国反垄断法》,也被称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由美国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并推动其通过。
3、年美国国会通过由参议院约翰.谢尔曼提出的第一个联邦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规定凡以限制国外贸易或州际贸易为目的而签订的一切合同实行的企业联合或托拉斯都是非法的。
4、《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根据查询百度百科信息显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由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是联邦第一部限制垄断、保护竞争的法规,该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托拉斯行为,并对违反者处以罚款或者刑事处罚,其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势力,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促进经济的竞争和繁荣。
反托拉斯立法即反垄断立法起源于英国封建社会晚期。当时新生的资产阶级反对专制王权将对外贸易的特许权和某些商品的专卖权授予廷臣宠幸的作法,促使英国国会于1624年通过了《垄断法令》。这是经济发展史上的第一部反垄断成文法。
【答案】:美国国会制定的保护竞争反对垄断和限制性贸易的一系列立法。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由参议院约翰.谢尔曼提出的第一个联邦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规定凡以限制国外贸易或州际贸易为目的而签订的一切合同实行的企业联合或托拉斯都是非法的。
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是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
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是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从广义讲,垄断活动同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指限制竞争)、卡特尔行为以及托拉斯活动含义相当。
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是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
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egislation或antitrust law): 取缔垄断行径、贸易限制和那些旨在抬高价格或取消竞争的厂商勾结行为的各种法律。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是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从广义讲,垄断活动同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指限制竞争)、卡特尔行为以及托拉斯活动含义相当。
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是国际间或涉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
反托拉斯立法即反垄断立法起源于英国封建社会晚期。当时新生的资产阶级反对专制王权将对外贸易的特许权和某些商品的专卖权授予廷臣宠幸的作法,促使英国国会于1624年通过了《垄断法令》。这是经济发展史上的第一部反垄断成文法。
國反托拉斯法是聯邦及州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其主旨是通過確保競爭不受市場壟斷組織的損害來保護消費者。 --- 第一部聯邦反托拉斯法是1890 年制定的Sherman 法,該法規定壟斷為非法行為。壟斷行為包括:具有在某一市場壟斷的能力以及有意取得或維護這種能力。
1、在美国,通过反托拉斯法防止厂商取得过度的市场势力。反托拉斯法是有关禁止限制或有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的条例和规定。该法通过限制垄断势力的各种途径,如联合交易、共谋等,来限制市场势力。
2、但《谢尔曼法》要管制的是大企业的市场势力,是一部反托拉斯法。该法第一条断定只要是限制贸易的合同,都会被宣布为非法,宣扬的是众多竞争者参与而不仅仅是一个竞争者参与竞争的“联合自由”。除非限制性内容对合法的商业交易起辅助作用。
3、在传统工业社会,政府可以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实体经济的垄断行为。例如,上世纪80年代,美国司法部依据《反托拉斯法》,将AT&T公司分拆为专营长途电话业务的新AT&T公司和七个本地电话公司,美国电信业从此进入了白热化的竞争时代。
4、由于当时美国国内大型商业组织托拉斯的势力过于强大,美国政府为防止市场势力滥用,遏制垄断行为,采取了反垄断措施。
【答案】:美国国会制定的保护竞争反对垄断和限制性贸易的一系列立法。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由参议院约翰.谢尔曼提出的第一个联邦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规定凡以限制国外贸易或州际贸易为目的而签订的一切合同实行的企业联合或托拉斯都是非法的。
联邦政府通过一系列关键法案,如罗斯福总统时期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强化了对市场权力滥用的监控。这些法律构成了一个强大的框架,旨在鼓励公平竞争,消除市场壁垒。 1911年,北方证券案标志着国家政府开始坚决执行反托拉斯政策,最高法院在标准石油案中对谢尔曼法进行了深入诠释。
美国是最早适用域外管辖权的国家,是适用判例法的国家,但其反垄断法有《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罗宾逊—帕特曼法》等成文法,并没有特别明确域外管辖权的问题。
美国的反垄断法由三部法律组成,分别是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反垄断法的开山鼻祖,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此后制定的另两部法律则是对这一法律的补充和完善。
美国基本的反托拉斯立法为数不多:主要有《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1914年克莱顿法》(Clayton Act)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年 9月26日,威尔逊政府颁布《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决定由 5人组成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在州际贸易中“监督调节托拉斯的机构”,由它取代反托拉斯局,负责调查私人或公司在贸易竞争中的违法行为,发布终止令或解散令,以制止不正当的商业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