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两个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

2024-06-10 7:46:34 电影资讯 4939125

行政法两个案例分析

属于行政纠纷。存在。相关法律规定,警察在下班期间如果遇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干预制止,打击违法犯罪。存在,徐某属于公务行为,行政主体是徐某所在的交警大队。不存在。

行政法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学校行政科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学校行政科是学校的行政机构,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类,因此它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在本案中,学校行政科有权要求赔偿。

该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通告适用对象特定(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直接确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且不能反复适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故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解析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解答

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在本案中,学校行政科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学校行政科是学校的行政机构,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类,因此它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在本案中,学校行政科有权要求赔偿。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萤石矿非某省卫生行政部门派出机构或职能机构,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为不合法的行政主体。其只有监督的权利和反映的权限,不能对直接对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江河县公安局治安科是江河县公安局的内设职能机构,为行政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李某作出治安罚款。

参考答案: 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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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学校行政科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学校行政科是学校的行政机构,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类,因此它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在本案中,学校行政科有权要求赔偿。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本案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林某;被告:某县公安局;第三人:陈某和邹某。因为林某是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某县公安局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